长沙晚报6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在学校里,一些学生喜欢给同学起绰号,有的还带有侮辱性,殊不知这是典型的言语欺凌,一旦矛盾激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6月2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
杨某与帅某均为未成年人,原系某县中学学生。2024年11月5日,结束跑操回到教室途中,帅某多次用带有侮辱性绰号喊杨某,导致两人发生冲突,相互动手冲撞,最终导致杨某受伤。杨某母亲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帅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帅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与帅某均证实班上同学给杨某起绰号的行为已有一年多时间。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帅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程度的认知、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帅某给同学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并且在冲突中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同学受伤,与学生应有的行为规范不符,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能够确定在两人互撞后系杨某先抱住帅某,帅某挣开后再抱住杨某。杨某在冲突中未能保持理性克制,贸然采取武力方式激化矛盾,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冲突虽因帅某喊杨某绰号引发,具有突发因素,但并非毫无征兆。在近一年时间里,杨某在学校持续被起具有侮辱性的绰号未得到有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老师对学生情绪的关注不够,对学生间言语欺凌的情形处置不力,化解突发状况不及时,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故学校存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失职,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帅某、学校、杨某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
“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是典型的言语欺凌表现,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多重伤害,更会破坏校园和谐氛围,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湖南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在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对学生欺凌形成有力震慑,提示未成年人在遭遇欺凌时应保持冷静、注重安全的应对原则,警示学校履行好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