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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当面道歉

宁乡法院严惩“侮辱性履行”行为

      长沙晚报8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王闻达)26日,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宋某出具罚款决定书,针对她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多次在凌晨向申请执行人转账侮辱性金额,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次,李女士偶然发现丈夫多次转账给宋某“520”“1314”等特殊金额,在要求返还无果后,李女士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女士与宋某达成协议,宋某返还李女士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宋某却玩起了“小聪明”。她多次在深夜、凌晨向李女士转账“250”“380”“438”的金额,并多次发短信骚扰李女士。李女士认为宋某的转账金额带有明显的侮辱性,于是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院执行干警戴文涛收到李女士反馈的情况后,将宋某传唤至法院。来到法院后,起初宋某的态度依旧不以为然,声称自己没有错误。

      “你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面对宋某的态度,戴文涛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耐心释法。因宋某的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宋某最终态度诚恳地承认错误,当面向李女士道歉,并表示今后一定规范自己言行。

      执行法官提醒,义务人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以恰当方式履行,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本案中,“250”“380”“438”等数字在社会大众认知中具有侮辱性,宋某的转账对李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侮辱、诽谤、威胁当事人等挑衅司法权威、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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