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乘扶梯摔伤索赔20余万元,法院驳回,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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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杨宜 贺如意)患者在医院乘坐扶梯时摔伤,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0余万元。记者21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因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驳回了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9日,刘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某医院就诊。一行人乘坐自动扶梯时,刘某左手拿着病例资料,右手牵着其外孙女。在扶梯上升过程中,刘某因重心不稳往后摔倒,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0余万元。

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在门诊大楼设置了直梯和自动扶梯,直梯处标有“老年人、使用轮椅、平车及行动不便者专梯”;自动扶梯的上下处有“紧握扶好注意安全”的醒目警示语。事发自动扶梯经行政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4年1月16日对案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医院物业人员对门诊自动扶梯每日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事发时巡查记录显示运行正常,可以确认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梯,同时还手牵一未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在扶梯上摔倒,应对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其管理场所、活动的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法官表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以能否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来认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危险,防止危险扩大,例如设置恰当的警示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及时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时,应牢记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谨慎注意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如因行为方式不当而自陷危险,则须承担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准确把握,能够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提供安全保障指引,防止其过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损害交易信心和市场活力;同时也能加强权利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其从自身过错行为中获利,最终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安全保障,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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