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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实现民生档案“一网通查”

《湖南省档案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晚报12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自2026年1月1日起,《湖南省档案条例》将正式施行。12月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发布。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在上位法框架下,进行了四大特色的精细化设计:在红色档案上,实现从“保护”到“活化”的升级;在特色档案上,实现从“接收”到“记录”的拓展;在重大事项档案上,实现从“事后收”到“同步建”的转变;在数字档案上,实现从“有规定”到“可操作”的突破。

      档案馆应当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

      据介绍,《条例》修订积极顺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档案工作数字转型的时代趋势,以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为核心,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新举措新规定。

      明确了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要求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协同合作、互联互通。

      明确了档案数字资源管理要求。《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管理。要求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需求、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利用,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

      明确了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条例》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健全档案信息系统、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和灾难恢复机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

      明确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要求。《条例》规定,档案馆应当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数字档案室,引领档案工作转型升级。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服务中心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始终是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条例》中针对档案的开放、利用与服务作了系统规定,以着力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优化服务机制,提升利用便捷度。《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档案馆应当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利用手续,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依法、高效利用档案资源。特别是要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深化资源开发,强化资政育人功能。《条例》明确档案馆应当统筹整合各类档案资源,加强智库建设,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档案编研和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开发利用红色档案,充分发挥红色档案在爱国主义教育、历史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强化数字赋能,推动资源共享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有关规划,保障档案信息化所需经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推进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这将有利于从各个层级打通数据壁垒,为实现民生档案“一网通查”、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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