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更有担当

曹开阳

       银行卡在手里,钱却不翼而飞。这样的怪事时有报道,且往往引发持卡人和银行间的纠纷,当事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责任在对方。如今,这样的“皮”终于可以不用“扯”了。

       2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一、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述两种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读起来似乎很拗口,不妨通俗地理解为,在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究竟哪一方要承担责任,要视是否尽责。简而言之,如果持卡人妥善保管好了银行卡及相关保密信息,并在出现资金损失后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举措,那么相应的损失则由银行方面承担。否则,相应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该规定的出台并正式实施,将彻底厘清种种“个案”中当事双方的责任,使得原本看似复杂的银行卡盗刷责任认定有了判定的依据。客观地看,作为持卡人,只需要“做好自己”,就能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实现免责。而银行方面显然能力越强,责任越重,需要尽到的义务不仅包括“做好自己”,而且要面对不断升级的盗刷伎俩,比如伪卡、伪基站、网络诈骗等等,在设备上,在技术上,在服务上不断创新,精益求精,为持卡人的银行卡砌好“防火墙”,装上“防盗门”,做好“保险箱”,尽最大能力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而这,本就是银行的天职。

【作者:曹开阳】 【编辑:肖彪】
关键词:银行卡 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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