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月31日前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作出全面部署,明确省、市、县三级应当于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统一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通知要求,全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权责清单,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省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本系统共同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各事项的实施层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由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结合本机关“三定”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通知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等,具体格式可参考省司法厅印发的样本。
通知强调,各级行政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制定机关再根据审查意见做好上网公示的相关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网络检索等途径集中对本地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和公布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通报。
据了解,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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