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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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出租车发生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全责方向出租车司机赔偿停运损失1500元。

  本案中,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径直撞上吴某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尾部,导致该车又与前方车辆相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吴某某头部轻微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及另一车主无责任。

  吴某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是巡游出租汽车,他持有相关资格证并租赁该车进行营运。车辆受损后维修了3天,其间无法正常运营,给吴某某带来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吴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552.83元。

  庭审中,吴某某提交了长沙市巡游出租车营运数据分析表,显示事故前后3个月内,其驾驶的汽车日均营运收入为567.62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因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需对吴某某的损失负责。综合考虑营运收入流水、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及所耗成本,法院酌情认定停运损失为500元/天。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吴某某赔偿停运损失1500元。

  法官介绍,并不是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都能索赔“停运损失”,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比如,车辆具备合法的营运资格,停运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主张停运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例如营运收入流水、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成本支出等。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而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作者:黄能】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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