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一次高速扣两次通行费,ETC这是怎么了?|长沙晚报帮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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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曹开阳

长沙市民杨哥(化名)这几天被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事搞有些不爽。原因是,他开着自己的车走了两次高速,但不料每次都竟被收了两次费。在重复交完高速通行费后,他还是忍不住向记者爆了料。

短信发来高速通行费账单

杨哥告诉记者,8月27日,他收到了所持信用卡银行的还款短信,显示他需要还款24.99元。这是笔什么款呢?带着困惑,他打开手机银行APP查询才发现,这是7月14日他驾车往返浏阳被收取的高速通行费。“但是我的绿牌新车绑定的ETC当时就扣费了呀,这里怎么又要扣同样行程的高速通行费呢?”

杨哥出示的高速通行费重复扣费凭证截屏。均为当事人提供

据杨哥描述,他于5月底将旧车进行了置换,买了一台新能源轿车。因为好久之前就收到过银行短信,表示银行将不再办理高速通行费代扣业务,因此提到新车后,杨哥就将蓝牌旧车上的ETC设备拆了下来,放进了新车尾厢的一个集纳箱中。新车上牌后,杨哥还第一时间就办理了新的ETC业务,还是通过微信零钱现扣现缴的。后来开着新车一高兴,杨哥也就忘了旧ETC还放在新车尾箱这事了。

“直到收到扣款账单,我才想起旧ETC还拖在新车尾厢中,马上把它拿了出来。”杨哥表示。

若申请退费需先注销旧ETC

为了验证是不是因为旧ETC在随车移动而被重复收取了高速通行费,杨哥当天就致电湖南高速96528服务热线问询。

在听取了杨哥的经历后,湖南高速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已记录相关情况并进一步表示,这是因为杨哥“违规使用”ETC设备造成的,她将上报这一情况,请杨哥关注湖南高速后续短信。约四个半小时后,杨哥收到了湖南高速客服中心发来的短信,短信称,杨哥反馈的问题“经查,有重复流水。客户设备还未注销,ETC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或不再使用的旧ETC设备必须及时注销处理,该用户违规操作,未遵守一车一卡一标签制度,请客户将湘AXXXXX(蓝)注销后再来我处申请退费。如客户设备还需使用,请把设备正确激活安装在本车上的图片发送至我处(图片需清晰显示车牌,设备卡号),我处酌情对第一次出现此类情形的客户进行退费,下次概不退费。”

湖南高速客服中心发给杨哥的短信截屏。

对于这一回复,杨哥向记者表示,湖南高速的做法并不能让他满意。原因是,按湖南高速的规定,ETC设备需要贴在车辆的前风挡上,这让他以为只有这样才能被录取高速公路的通行信息;他虽然没有及时注销原ETC,但是确实是将其放置在了车尾厢中,没想到这样也能被湖南高速“扫”到。“更何况,湖南高速这样的处理就妥当吗?在收取高速通行费时,难道不该把车牌和ETC对应起来吗?如果说我是‘违规’使用了ETC,他们的重复扣费就一点问题也没有?”

律师意见:限制权利的条款应提示告知

了解了杨哥被重复收取高速通行费的前因后果后,记者就湖南高速客服中心这一处理意见是否合理,采访了湖南敏秀行律师事务所何正清律师。

“ETC设备从挡风玻璃上拆下来以后,还能被扣费,这个确实超出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何正清律师表示,ETC设备及服务的提供方与消费者一般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条款应合理公平,尤其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若事先未提示告知,事后又以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限制消费者退费,此类条款难以称得上是公平合理有效的条款。

杨哥最后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将自己的经历向记者爆料也不是要求湖南高速非退费不可,而是希望湖南高速能在服务上有所改善,同时也提醒更多的车主警惕类似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作者:曹开阳】 【编辑:刘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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