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滑倒客人索赔1.3万余元,法院判决酒店担责四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卢先生在长沙某酒店住宿,进入浴室洗澡时滑倒受伤,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1.3万余元。记者13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酒店赔偿卢先生各项损失1800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卢先生表示,2024年10月30日晚11时,其在某酒店房间换好酒店泡沫拖鞋后去卫生间准备洗澡,“卫生间地面由于酒店服务员搞卫生没有搞干净而存在水渍,地面也没有防滑措施,故进入卫生间时脚滑摔倒,致使腰部损伤、脚上受伤。”受伤后,卢先生到医院就诊,诊疗意见包括“注意休息两周,避免剧烈运动”等。卢先生找某酒店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某酒店赔偿门诊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某酒店则辩称,酒店已履行安全保障基本义务,房间内的设备均符合安全标准,卫生间防滑措施得当。同时酒店在淋浴间贴有警示内容,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法院查明,卢某受伤前为某公司项目经理,但其未提交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流水;某酒店淋浴间贴有“小心地滑”“淋浴前请先将地巾铺在门口”等标识。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酒店虽主张已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以及房间不存在地面湿滑,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卢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卢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规避类似风险的能力,却因在使用卫生间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故其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某酒店对卢先生的相关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于卢先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进行了确认:医疗费159元,卢先生提供相关医疗费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产生的1182元住宿费,法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方面,卢先生未提交公司取现流水,故法院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认其误工费为3233.24元[(60277÷12)÷21.75×14]。费用共计4574.24元,按40%比例计算某酒店应向卢先生赔偿1829.70元。同时,对卢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其受伤部位、受伤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