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借厕猝死家属索赔21万元:苛责施惠者只会扼杀好意|民坊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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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玉

2024年8月,70岁老人黄某到广东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之后老人在厕所中猝死。其亲属向该中心索赔213538.8元。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家属所有诉请。法院认为,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老人如厕时出现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撞门查看,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偿出借厕所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9月4日 澎湃新闻)

好人难做,好事难为。这种“难”,往往并不是事有多难办,而是源于人心叵测,做好事未必有好报。“做好事摊上事”的案例,此前就屡有曝出。而最近“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0万”这场官司,无疑又让人牵出了种种负面联想。

就本案而言,大众朴素的直觉认知,司法机构专业的法律判断,自始至终都站在帮忙者一边。这是理所当然的,可在现实中,又是多么难能可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和稀泥”“按闹分配”等乱象时有发生,以至受助者及其家属有恃无恐、故意碰瓷,而帮忙者蒙受不公、后悔帮人,闻者更加深了“尊重他人命运,放下助人情结”的冷漠。

该案法院判决书中,多次提到一个词:“合理”。“合理”即“做了该做的”同时“也不过度苛求”。前者是指“确定没有过错”,后者则是指“不扩大义务”——而这,也是针对“好意施惠”类民事纠纷,做好责任界定的两大关键原则。

“好意施惠”不同于有偿服务。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产生了意外,一般都是“无过错则无责任”。与之相较,有偿服务中,服务的提供者,则须承担确保顾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等“笼统义务”……而对“无偿做好事者”的免责保护,是法律及司法的应有之义。

此案中,当地两级法院,都站稳了专业立场、展现了应有担当,把案子断得明明白白、把道理讲得清清楚楚。审理“好意施惠”类民事诉讼,就是要化繁为简、回归法理与程序本身——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坚持“不扩大义务”“不苛求完美”,那么自然就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就会少些“做好事摊上事”的消极示范。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类民事纠纷,与人道关怀、公益救济毫无关系,切不可因情废法,为了搞平衡而制造更大的失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助者亦是如此。“好意施惠”者没有过错,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力挺。没了后顾之忧,乐于助人者做起好事来自然更有底气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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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然玉】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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