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提供银行卡转账流水200余万元,女子因帮信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郁某为获利,明知转账资金可能涉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账,涉案流水达204万元。记者25日从望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郁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3日,郁某经人介绍了解到可以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帮他人进行银行转账从而获利,于是办理了银行账户,并根据其上线(微信名为“孤注一掷”)的指定要求,明知转账资金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违反银行卡管理与使用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2名男子进行操作转账。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郁某的银行流水记录,经统计涉案流水达204万元,郁某最终非法获利5万元。案发后,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认为,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郁某系自首、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要充分认识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的法律风险,不能因贪图小利而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哪怕是在看似“简单操作”就能获利的诱惑下,也可能因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行为边界,避免触犯法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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