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诉讼亟待规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近年来,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诉讼商业化、产业化、链条化、逐利化日益加剧,亟待规范。记者8日从天心区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知识产权公司诉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以知识产权公司与案涉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为由,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剧本杀游戏的著作权人。2023年7月6日,该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授权书》,将此剧本杀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以独家授权的形式授予被授权人并且授权其以自己名义维权权利。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微信公众号传播出售上述剧本杀电子版文件,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0元。
天心区法院查明,某知识产权公司并未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且某知识产权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并未实际使用和运营案涉作品,其职责仅为负责维权。法院认为,《授权书》虽然载明了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在内的权利独家许可使用条款。但是,原告自认其仅从事维权活动而并未实际使用、运营该作品,亦未支付使用费,为期二年的授权使用期自原告取得授权至本案开庭日已逾一年六个月。结合原告作为被许可使用人在授权期限已逾四分之三仍未实际使用,未约定使用授权费且实际未支付,就案涉作品频频以被授权人自己名义进行维权诉讼等,可判断原告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书》中的约定授权许可使用条款有规避只单独授权维权之嫌,原告无意且实际未对授权作品进行使用运营,取得授权仅为获得维权的权利即程序性权利。故此,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权人实体权利授权,说明其与案涉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省高院针对此案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为了规避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单独转让的规定,著作权人和商业性公司在授权书中明确约定同时授予实体权利和维权权利,但往往商业性公司并未实际取得实体权利而仅取得维权权利,用以实施商业维权行为,此种行为背离了知识产权维权初衷,也衍生出商业公司的一系列逐利行为,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诉讼商业化、产业化、链条化、逐利化日益加剧,亟待规范。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著作权人与商业性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以及商业性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运营案涉作品来认定其并非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者,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有助于遏制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著作权批量维权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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