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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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明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21日,记者从宁乡市法院了解到这一典型案例。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8月,某公司拖欠公司劳动者工资合计46万余元。在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关闭通信工具及离开宁乡的方式逃避劳动者的讨薪。随后,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该公司及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警方。2024年8月30日,赵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支付多名被害人工资,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拖欠工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时发放工资,若因一时困难,应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发放问题,切勿用消极方式拖延处理。同时,劳动者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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