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证处办理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9日讯 (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余蓉) 老人生病昏迷(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民事活动由谁来代理,如何安度晚年已成为社会性难题。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做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三人成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记者今日从长沙公证处了解到,该处近日为一名80多岁的老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解决了老人养老的后顾之忧。

  今年80多岁的李奶奶,目前身体还算健朗,但她有自己的想法,“等我老‘糊涂’了,想要侄子照顾我,代我管理一切事务。但不知如何让他名正言顺做我的‘管理人’, 是否可以到公证处做个公证呢?”于是,她来到长沙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到,李奶奶膝下无儿无女,自老伴几年前过世后就一直独居。侄子李亮(化名)对她很孝顺,李奶奶觉得把自己“托付”给他非常放心。通过询问、谈话、起草文书等一系列环节,按照李奶奶的意思,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公证处决定采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其办理公证。

  “这是我们目前遇到的第一个自己确定监护人的案例。”长沙公证处主任佘信群告诉记者,“其实,有不少老人,尤其是独居失能老人,可能都面临着与李奶奶类似的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 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民法总则》也提到,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谢春年 通讯员 余蓉】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监护人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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